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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妇女的平等发展,保障贫困妇女儿童的权益,努力构建和谐社会,把上虞市妇女发展基金的帮扶工作落到实处,根据《上虞市妇女发展基金章程》和《妇女发展基金募集、管理、使用办法》特制定本细则。
一、 帮扶对象
(一) 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儿童
1、因受灾、重病或残疾等原因造成的贫困家庭的儿童;
2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儿童;
3、父母双亡且无人承担其上学费用的儿童;
4、经济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儿童。
(二)贫困妇女
1、因受灾、重病、残疾或家庭变故等原因造成贫困的妇女;
2、经济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妇女。
(三)创业项目扶持
1、想创业而缺少启动资金的下岗、失业或农村贫困妇女;
2、能依托生产基地、专业合作社等带动周边妇女致富的农村 女能手;
3、由基层妇女组织发起创办的妇女来料加工点。
(四)曾评上过省部级以上女劳模、全国级先进的妇女,现经济非常困难的。
(五)其他确实需要帮扶的贫困妇女和儿童。
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资助或终止资助:
1、经审核,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;
2、因各种原因注销低保资格的;
3、本人申请不愿再接受资助的;
4、其他不符合帮扶条件的。
二、 申请发展基金帮扶的审批程序
(一)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对象,由个人向户籍所在乡镇(街道)妇联提出申请,并填写基金审批表;
(二)当地村(居)和 乡镇(街道)妇联负责初审并签署意见,上报基金理事会;
(三)按基金审批权限由基金理事会最后审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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